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吉建亮律师
  >> 分 类 导 航
【诉讼离婚】
┝ 上海婚姻律师
【协议离婚】
┝ 上海婚姻律师
【财产分割】
┝ 上海婚姻律师
【子女抚养】
┝ 上海婚姻律师
【遗产继承】
┝ 上海婚姻律师
【法院判例】
┝ 上海婚姻律师
【法律文书】
┝ 上海婚姻律师
【法律法规】
┝ 上海婚姻律师
【涉外婚姻】
┝ 上海婚姻律师
【聘请律师】
┝ 上海婚姻律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男女朋友婚前买房应该注意什么
 离婚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上海各区县公证处地址电话邮编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离婚诉讼参与人
 子女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给付应当举证证明哪些要件事实
 遗产继承案件需要准备哪些的材料
 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办理婚前财产律师见证的好处
 以遗弃家庭成员为由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是否应当举证证明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协议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协议离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协议离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8-06 21:56:36 阅读次数: 137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并不是所有想离婚的人都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办理离婚手续。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

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

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

讣议离婚的法定条件。结合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

婚手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没有经过民政局登记的事实

适姻关系的解除,需要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办理。

(2)夫妻双方对离婚须达成合意。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均明确表

亍自愿同意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就不能协议解除。

(3)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

致意见。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于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以及如

Ⅰ分割不能协议一致,民政局也无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还是要去法

发办理离婚手续。

夫妻双方应就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多少抚养费以

△瑁关探望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没有孩子,自不必说。同时,

: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界定及处理也应达成一致意见。

这是办理协议离婚所应具备的三个实质性条件。

此外,办理协议离婚还需要注意程序上的几个问题:

(1)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问题。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

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即一方或双方当事

人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如果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和现在住

的地方不一致,只能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

唳竖:l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

辽△妄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办理协议离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即

哐是宦师,也不能代替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即便授权委托书经过公

丽ⅡI理丿、也不可以代办民政局的协议离婚手续,这一点,与国外(

日本)的法律制度有所不同,如一方不能亲自到场,只能通过人民法院

办理离婚手续。

(3)如果男女双方均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如果结婚登记时

是在驻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馆办理的,仍可以直接到该使

()馆依照《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离婚登记。此种情况下,

事人不必亲自回国内办理,但是如果驻在国不承认使领馆办理的离婚

证书的效力,当事人仍应在国内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办理。

 

——此文由上海婚姻律师http://www.lawyers169.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上海婚姻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婚姻律师—吉建亮律师

电话号码:150 0021 6886135 6444 7675

传真号码:021-5887 9636 QQ:539539449

电子邮箱:jijianliang2008@hotmail.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更多离婚法律问题可登陆http://www.lawyers169.com/免费发布法律咨询,上海专业离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咨询或直接拨打上海专业离婚律师电话进行咨询!

(文章编辑:上海浦东婚姻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

 


上一篇:协议离婚需要提交哪些证件文书?
下一篇:协议离婚存在哪些不足?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上海婚姻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手机:13564447675 电话:021-58879631 邮箱:jijianliang2008@hotmail.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