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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不可申请执行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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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申请执行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8-29 14:33:24 阅读次数: 72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婚姻律师称:离婚案件中,不能或难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要有两类:

(1)户口强迁问题:户口强迁问题始终是离婚案件中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一般户口强迁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房屋所有权判归一方所有后,另一方拒绝将户口迁出的问题。比如,张男与李离婚,法院判决房屋归李女,但判决生效后,张男拒不将户口迁出。由于张男拒不迁出户口,会给李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主要会影响房屋的出售,使李女对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带来瑕疵。如果李女向法院起诉要求张男迁出户口,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并且会告之户口强迁管理是公安机关的义务。但如果李女去公安机关要求强迁,往往又遭到公安机关拒绝,因为根据户口管理的相关规定,因离婚产生的户口迁出不属于公安机关强制迁户的范围,公安机关强迁没有法律据。

那么,如何解决此类问题呢?实践中,解决这种问题最为有效的办法是权利义务的相互牵制。什么意思呢?比如,法院判决房屋归李女,张男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法院一般会同时判令李女向张男支付房屋补偿对价比如说硐万元。如果张男没有将户口迁出,李女可以采取拒不履行支付所有给付对价款的义务来牵制张男。比如,只给张男30万元,待其迁出后再给付其余10万元。当然,这样的做法也同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李女给张男40万元是义务,不能以张男不迁出户口为理由拒不给付。但由于目前社会体制没有给予李女对付张男拒迁户口的救济途径所以,李女的做法虽然是下策,但也是无奈之举。第二,子女户口强迁的问题。比如说,张男与李女离婚,法院判决孩子归李女所有。但在离婚前,孩子的户口一直跟张男。现李女要求将孩子的户口从张男名下迁至自己名下。对于这样的情况,一般户口管理机关需要张男李女一致同意后,方可办理迁户手续。但如果张男拒不配合办理,李女可持法院的判决/调解书,或离婚协议,到自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联系办理迁至事宜,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会予以配合办理。(2)行使探视权时,强制执行子女的人身。离婚后,在父母一方行使探视权方面,往往会遇到另一方阻挠的问题。男女离婚,爱恨情仇可能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影响一方或双方的情绪,同时,这种情绪会带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另一方探视子女的方面。比如,有意不接听另一方要求探视的电话,拒不让孩子与另一方见面等。一方的做法显然侵犯了另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对于这样的境况,不能正行使探视权的一方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孩子的人身,把孩子带出探望。因为这样会影响孩子的成长,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伤害。但是,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恶意阻挠的人员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排除妨碍,甚至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拘留的措搀,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探视权。抚养权判决一方后,另一方实际控制孩子拒不交出。这类案件在申请执行立案时,会遇到很大的麻烦。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执行法院认为判决书只判决了抚养权的归属,并未明确写明另一方交付孩子的义务;二是涉及孩子入身的交付,原则上人身权是不能被强制执行的。对此,我们并不能认同,抚养权如同探视权一样,是具有可执行内容的。另一方不交付孩子的行为,实际上是阻碍了抚养权一方权利的行使。这种阻碍将使判决结果形同虚设,不利于法律权威的维护和社和谐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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