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会随着时间久变更为共同财产吗?
案例:汤源潮(男)与韦妍1994年4月自行相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自2003年5月起,妻子韦妍与丈夫汤源潮分居。2005年12月,韦妍起诉法院要求离婚。汤源潮称同意离婚,但是提出结婚9年了,要求分割韦妍名下的房屋一套。经法院调查,此房屋系韦妍于1993年12月签订商品房预售协议,一次性付款所购,该房屋于1994年12月竣工,产权证于1996年3月办理,产权人姓名为韦妍。
法院依法审理后,调解无效,准予韦妍与汤源潮离婚;依据相
关法律规定,认定该房屋产权证虽然系婚后办理,但是该房屋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予分割。
【分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结婚后到双方离婚或者一方死亡为止的这段时间内所取得的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及夫或妻个人特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蹭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双方没有达成约定的情况下,配偶一方婚前的财产,并不属手夫妻共有财产之一。本案中韦妍于1993年12月签订商品房预售协议,一次性付款购得房屋。汤源潮与韦妍1994年4月自行相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房屋产权证于1096年3月办理。本案中,我们并不否认韦妍的房屋产权证为婚后取得。但是,婚后取得的房屋产权证并非凭空得来,而是依据韦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中享有的债权取得,此种债权来源于合同,系合同之债。对于房屋是由其婚前拥有的债权演化雨来。产权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着在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必然是婚后财产。韦妍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益在婚前签订合同及付款后就已经取得,办理房产证只是登记制度中一个必须履行的、滞后的手续而已综上所述,韦妍婚前签订合同并付清全款购买的房屋,应属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丈夫汤源潮无权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关联法条链接】《婚姻法》第17、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