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交付首付款,婚后夫妻还贷款,离婚时怎么份?
案例:2002年5月20日,管武弦(男)与廖缨登记结婚。为了帮助二人组建小家庭,管武弦的父母于201年10月出资10方元,贷款购买房屋一套,产权人名字为管武弦,余款碉万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分20年还清。2002年3月20日房屋交付,廖缨父母出资4万元进行了房屋装修。硐万元贷款由夫妻结婚后共同偿还,月还款3000多元。2006年3月二人因为惑晴破裂,管武弦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廖缨表示同意离婚,但坚持自己对该房屋进行了装参,并且共同还贷,自己应该对房屋拥有权利。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她会补偿给男方一定款项。
法院认为:该房屋系管武弦的父母在管武弦婚前出资购买的
考屋,房屋产权登记人为管武弦,依法该房屋产权认定为管武弦个婚前财产。管武弦父母支付首付款的行为,视为对管武弦个人赠与。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故判决:(1)管武弦与廖缨离婚;(2)诉争房屋归管武弦纤有,管武弦向瘳缨支付房屋补偿款1l5,OO0元,剩余贷款由自行偿还。
【分析】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该出资属于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男女双方为了结婚欲购买房屋,在经济拮据又无力筹集首付款的情况下,通常有一定经济能力的男女双方的父母均会鼎力相助。在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这部分财产父母赠与意思表示真实,该财产应属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被纳人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内。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银行贷款,按照《女昏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偿还贷款的钱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所以,在离婚时,该房屋应归婚前购买的一方所有,由购买方补偿给另一方已还贷款一半的房屋补偿款。通常情况下按一半核算,但也并非是绝对的。对于婚后偿还贷款部分的分割可以适当考虑按照双方的出资、贡献大小略有不同,但需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当平均分割,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平均分割也是为了体现公平原则。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该出资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男女双方一旦结婚,就形成了婚姻共同体。在接受赠与时,双方是以婚姻共同体的形式出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可见,父母为结婚后的夫妻双方出资购买房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夫或妻一方的以外,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该条款的适用应首先确认赠与存在,并非只要婚后父母出资,就是赠与。在父母没有明确表示将钱款赠与夫妻双方时,不能单方面推定赠与,不能把前提条件作为结论来使用,否则,将不利于保护父母的合法权益。例如,父母持有夫妻双方出具的欠条,那么,该出资则应为借款,而非赠与。本案中,管武弦的父母于2001年10月出资10万元为其购买房屋,产权人名字为管武弦,廖缨父母于2002年3月出资4万元进行房屋装修。双方登记结婚的时间是2002年5月28日,由此得知,房屋首付款和装修款都是婚前双方父母赠与给自己子女的,应属个人财产。故法院判决,将房屋归管武弦所有,由管武弦补偿给廖缨房屋补偿款。该房屋补偿款中包括廖缨父母出资装修的戎,因为在双方离婚后,该房屋的最终受益人是管武弦,装修已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有其实际价值的,在房屋补偿款的计中已经包括了廖缨父母出的装修款。
【关联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释(二)》第2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