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是普遍的民事案件,法院适用普通地域管辖,并按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受案。即原告向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关系: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的诉讼(其中包括离婚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其中包括离婚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诉讼。 7、夫妻一方外流,另一方起诉离婚的诉讼。 可向其户籍所在地上海的某县(区)级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婚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