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在诉讼实践中法院对“隐藏转移财产”是如何认定和处理的呢?
关于认定:首先,先判断一方主张分割的财产是否在离婚(包括诉讼和协议离婚)时进行过处理,只要进行过处理,就不能认定是隐藏转移的财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有类似“夫妻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双方已无纠纷”等内容表述,再结合一些其他证据,法院有可能会认定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就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的财产进行过处理。其次,如果没有进行过处理,则要判断主张分割时距离双方离婚时是否已经超过两年,如果已经超过两年,主张分割财产方需提供证据证明在离婚时未发现相关财产,从发现次日起至主张分割时未满两年。若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则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再次,若未超过两年,无论法院认定主张分割的财产是否为隐藏转移的财产,主张分割一方都有权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原则上如果对方是在离婚诉讼或协议离婚的过程中转移财产的,法院会直接认定对方的行为属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隐藏转移财产”。如果财产是在离婚诉讼或协议离婚前转移的,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属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隐藏转移财产”。
关于处理:对方的行为一旦被认定属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隐藏转移财产”,主张分割方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少分或不分,具体分配比例法院会根据对方行为的性质进行自由裁量。 |